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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和局属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权威,保证行政执法职能执行到位,自觉接受内外监督,文明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按照“责、权”相统一对等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执法人员对本部门的主管人员负责,局执法监察股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其限期修改;
(二)在现场执法活动中,发生行政侵权行为或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可立即予以制止;
(三)执法人员执行处罚程序、使用执法文书、适用法定依据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责令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可责令其限期撤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经审核发现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决定撤销或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执法行为,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交给其他人使用的、持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八)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九)凡参与违法建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人员因执法不规范、态度粗暴,引起行政投诉,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闹事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执法人员因执行法定程序错误,使用执法文书不当,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定为错案的;
(三)案件承办人索贿收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尚未触犯刑律)的;
(四)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索贿收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当成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或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予以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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