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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住所登记流程,将进一步拓展“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在全市范围推进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
一、适用对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需要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适用范围
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登记管辖,住所和拟增设的经营场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向市局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三、适用条件
(一)申请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住所和拟增设的经营场所应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如住所设在蓬江区、经营场所设在江海区;
2.经营主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未限定设立分支机构,拟增设的经营场所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一照多址”;
3.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跨县(区)“一照多址”经营场所的登记,或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1.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经营主体住所迁移至江门市区以外的;
3.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不再符合申请“一照多址”条件的。
符合第(二)项第2种情形的,经营主体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前,申请变更所有已登记经营场所。
符合第(二)项第2种或第3种情形,需继续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同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业务办理
(一)办理原则。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实行自主自愿原则。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申请“一照多址”。
(二)办理步骤。登记机关为县级登记机关的经营主体,可向市局申请合并办理迁移及变更(备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市局实施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登记机关为市局的经营主体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跨县(区)“一照多址”登记。依法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向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所属县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三)注销退出。“一照多址”经营主体申请办理注销的,无需先取消经营场所登记,其登记的全部经营场所随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一并注销。
五、日常监管
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经营场所,由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局及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实施监管。经核查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六、办理途径
(一)广东政务服务网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
(二)窗口申办途径
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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