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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住所,且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一、住所登记申请材料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之一: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房屋产权人签署的《已取得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承诺书》,承诺自建房已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附件4)。
二、住所登记改革措施
(一)住所信息申报制
详见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指引
(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详见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申报指引
(三)“住改商”
详见附件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住改商”申报指引
(四)以自建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
详见附件4: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自建房申报指引
(五)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要求,告知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所列禁止经营区域,并由市场主体提交《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告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不以禁止经营区域作为住所登记。
三、送达地址承诺书
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提交《送达地址承诺书》(附件6)。
四、办理程序
市场主体按以上情形准备齐全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并连同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申请材料前往属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申报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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